2008年8月14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集团)就名称为“龙头(3287-052)”的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于2009年9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830145404.5)。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于2012年8月1日从九牧集团处依法受让取得专利。九牧厨卫认为青白江兴华辉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兴华辉建材)未经许可销售与案涉专利特征相同的龙头产品,其行为侵犯了九牧厨卫的专利权,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兴华辉建材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九牧厨卫专利号为ZL200830145404.5“龙头(3287-05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兴华辉建材立即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及与侵权产品相关的宣传资料;赔偿九牧厨卫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九牧厨卫的“龙头(3287-052)”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兴华辉建材实施了销售行为,并且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比,二者虽存在细微差别,但对于整体设计风格并无明显影响,因此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差异,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决:兴华辉建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落入ZL200830145404.5“龙头(3287-052)”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龙头产品;兴华辉建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驳回九牧厨卫的其余诉讼请求。
评析: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随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的企业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国内外知名企业维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