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知刑初2号
二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5知刑终1号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经授权使用“郎”“郎 贵宾”“郎酒”商标和酒瓶(郎-小贵宾酒)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3月,四川省庆恭郎酒业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曾小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其军任公司总经理。该公司经权利人许可使用 “庆恭郎”“郎恭庆”商标,并在“郎”系列商标注册和酒瓶(郎-小贵宾酒)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后,陆续取得酒瓶(庆恭郎小酒)、酒盒(庆恭郎红瓷)、酒瓶(庆恭郎)、酒瓶(郎恭庆小酒Ⅱ)等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7月以来,四川省庆恭郎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公司生产了大量标注“庆恭郎”或“郎恭庆”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并销往全国各地,经营数额为1030016元。涉案酒的容器或外包装盒或包装箱变造使用注册商标“庆恭郎”或“郎恭庆”,导致与“郎”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其军、曾小平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使用在后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不能阻却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其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曾小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本案中查扣的酒依法予以没收,由原扣押机关负责处理。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曾小平、陈其军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涉及在先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问题。因二者在产生、保护的法律依据,权利取得的审查制度和条件以及保护范围等方面的差异,产生了权利冲突。法院着重从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行为人主观是否有侵权故意、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等多角度进行分析评述,明确在后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对抗他人在先的商标权,行为人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权、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的依法审理,对防止知识产权被不当利用,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积极作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