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看得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得见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龙商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商兴华公司);
原审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0日、5月7日、5月8日,看得见公司作为“阳光新视界”品牌权利人,三次向淘宝网投诉龙商兴华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阿米视力保护中心售假,并出具一份《鉴定报告》,以阿米视力保护中心销售的“阳光新视界”护眼眼罩产品外观及外包装盒与正品不同为由,认为阿米视力保护中心销售的产品是假货。淘宝网对看得见公司的前两次投诉均回复“审核不通过”,第三次投诉审核通过后,淘宝网于2020年5月14日认定看得见公司投诉成立,并作出了删除阿米视力保护中心涉案产品链接、屏蔽店铺及全部商品等处罚。阿米视力保护中心2020年6月、7月的访问数、成交金额相较于4月、5月大幅下滑。2020年8月18日,淘宝网撤销前述处罚。龙商兴华公司认为看得见公司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本案诉讼。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商兴华公司与看得见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看得见公司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上游经销商,有能力在购买相应商品后通过正当程序鉴定商品真伪,但其却在明知龙商兴华公司销售的商品外观与其正品外观一致的情况下,另行变造正品图片,以不实《鉴定报告》进行投诉,主观恶意明显。看得见公司清楚知晓其投诉成立将给龙商兴华公司的店铺造成严重后果,但其却在无相应证据证明其购买的商品系假冒的情况下,连续数次向淘宝平台投诉,最终导致龙商兴华公司的商品无法上架交易,直接剥夺了龙商兴华公司正当交易的机会,妨害了其正常经营活动,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看得见公司赔偿龙商兴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一审宣判后,看得见公司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分正当维权投诉与不正当竞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权投诉的正当性应结合权利人的权利状态、投诉内容、方式、范围、意图等因素综合判断。看得见公司的投诉行为已经超出正当行使商标权的范畴,客观上导致了龙商兴华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市场竞争地位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目前,电子商务经济规模迅速壮大。为保障经营环境合法性、有序性,淘宝等电商平台设置了线上投诉机制,鼓励权利人对假冒伪劣商品投诉举报,以维护公平健康的竞争秩序。但投诉举报应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并采取适当的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如权利人恶意利用投诉机制,明知或应知其投诉依据不充分,仍然发起投诉,违反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受到法律制裁。本案判决对于增强网络平台经营者信心,保障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