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公司);
被告: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汇公司);
被告:重庆钒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璟公司);
被告: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鑫公司)。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钒钛公司系ZL01139886.8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名称为“氮化钒的制造方法”。2013年,渝鑫公司开始以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法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氮化钒。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钒钛公司从锦汇公司处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后发现,该产品系渝鑫公司经钒璟公司销售给锦汇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钒钛公司遂以案外人网站“中国铁合金在线”所公布的渝鑫公司2018年至2020年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产量、氮化钒市场价格,推算出渝鑫公司2013年至2020年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并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渝鑫公司使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法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钒钛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钒璟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锦汇公司能够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且主观上确不知道相应产品系侵权产品,故锦汇公司仅对权利人部分维权合理开支承担赔偿责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渝鑫公司2013年至2020年申报税务所确定的营业收入作为参考基数,并考量涉案专利对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贡献率以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判决锦汇公司、钒璟公司、渝鑫公司停止侵权;渝鑫公司赔偿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钒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963.3万元;钒璟公司赔偿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钒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800元;锦汇公司赔偿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钒钛公司合理开支共计903.5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侵害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涉及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专利权人经济损失的计算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知识产权维权长期存在“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责令侵权方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线工艺操作规程及生产、销售记录等材料,在侵权方未举证证明其生产方法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其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判决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900万余元,有效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维权负担,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