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欧洲“更好的”专利制度——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
情况介绍:
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是补充和加强现有集中式欧洲专利授予体系的基石。它们为申请人在整个欧洲的专利保护和争议解决提供了一种经济高效的选择。
(1)单一专利
单一专利使申请人只需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单一请求即可在17个欧盟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从而使申请程序更简单、所需资料更少且更具成本效益,无需像传统模式逐个国家进行欧洲专利验证以及多个专利局支付年费。
目前批准加入单一专利的国家有17个: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
单一专利与各成员国国内专利和传统的欧洲专利并存。对于不属于欧盟的欧洲专利组织其它成员国(例如:英国、瑞士、土耳其、挪威、冰岛等)或单一专利当前未覆盖的其他欧盟成员国(例如:西班牙、波兰、克罗地亚等),在这些国家的专利保护仍可以通过获得这些国家的成员国专利或通过欧洲专利授权后分别去这些国家生效来实现。
(2)统一专利法院
统一专利法院(UPC)是由参与的欧盟成员国设立的国际法院,25个欧盟成员国签署了建立统一专利法院(UPC)的国际协议,目前有17个欧盟成员国受到该协议的约束。这个新法院将处理单一专利和欧洲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问题。
1.主要特点:
UPC是一个新的欧洲法院,决定单一专利和“常规”欧洲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 目前,各国法院和当局对欧洲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做出裁决。实际上,当专利所有人希望在多个国家执行欧洲专利或第三方寻求撤销欧洲专利时,这可能会导致困难。不同国家的平行诉讼成本高昂,并且存在判决分歧和缺乏法律确定性的风险。由于当事人寻求利用国家法院及其程序之间的差异,选择法院往往是不可避免的。
UPC 协议通过建立一个专门的专利法院来解决这些缺陷,该法院对与统一专利和欧洲专利相关的诉讼具有专属管辖权,并协调专利所赋予权利的范围和限制,以及欧盟指令 2004/48/EC 之外的补救措施(执行指令)。
2.结构:
UPC包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登记处。一审法院由一个中央法庭(其所在地位于巴黎,一个法庭位于慕尼黑)和几个地方和地区法庭组成。上诉法院位于卢森堡。
3.优势:
UPC为参与欧洲专利诉讼的各方提供了更好的框架。特别是,由于当事人无需在不同成员国进行并行专利诉讼,因此成本较低。 随着UPC制定欧洲判例法,不同国家法院对同一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的不同裁决将逐渐消失,从而增强所有用户的法律确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更加高效和平衡的专利诉讼体系将会出现,这对专利所有人和第三方来说都是有利的,即:对于专利所有人来说,UPC将更好地执行有效专利,其决定以及禁令和损害赔偿将在所有批准 UPC 协议的成员国生效;对于第三方和公众,UPC可以在专利有效期内随时提供中央撤销行动,独立于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
4.过渡期:
对于普通的欧洲专利,UPC具有七年的过渡期,在七年的过渡期内,欧洲专利的侵权诉讼或撤销诉讼仍可向成员国国内法院提起。在过渡期到期前,欧洲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针对其欧洲专利或者专利申请,将能够选择退出UPC的管辖,除非已有涉及该专利的诉讼在UPC被提起。
要点分析:
单一专利及统一法院的实行,从优势上非常明显,但是对于企业申请欧洲专利授权后,是否确定要进行单一专利生效来说,仍需要考虑其带来的负面因素,主要负面因素如下:
1.脆弱性:集中于一个法院的无效诉讼可能使授权欧洲专利在所有统一专利法院成员国撤销。
2.不确定性:初期体系实体和程序案例法的缺失会造成在预测诉讼成本、时间范围及可能结果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3.经济性:统一专利法院费用可能高于单一专利法院同等诉讼费用。
在这种新兴的制度下,企业如果想要选择单一专利生效,还是应该综合考虑保护的国家、成本以及对应的风险,结合多方面因素来权衡专利的布局策略。